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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纪俊连、王子荣、张根文、李世雄、刘美丽借款合同纠纷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757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特别授权),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纪俊连,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王子荣,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根文,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被告李世雄,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刘美丽,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纪俊连、王子荣、张根文、李世雄、刘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照你社提供的送达地址,我院无法送达,经多次反复寻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四、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院将退还你社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607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虎 豹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糜 玉 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格改日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