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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409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陈玉芬,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已怀孕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