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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龚有风与陈官良、孟智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有风,陈官良,孟智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460号原告龚有风,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化景标,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官良,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智祥,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有风诉被告陈官良、孟智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有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有风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