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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港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石屹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石屹铝业有限公司,苏州港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石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湖桥工业三区2幢。法定代表人郑宏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港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麒,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石屹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港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开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港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向阳及委托代理人朱麒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石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屹公司已于2016年2月15日妥收本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但上诉人石屹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石屹铝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为3295元,由上诉人苏州石屹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