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玉芹与刘志敏、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敏,王桂凤,邓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敏,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凤,无业,系刘志敏之妻。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穆建军,德州市陵城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玉芹,无业。委托代理人:徐涛,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志敏、王桂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刘志敏、王桂凤。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