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汪文光、汪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汪文光,汪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杰。被执行人:汪文光。被执行人:汪淼。原告王俊杰与被告汪文光、汪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文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汪淼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淼已向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履行了债务人民币7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俊杰于2015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汪淼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俊杰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汪淼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汪淼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