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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胜琴、罗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胜琴,罗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48070-7,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万,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车胜琴。被告罗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车胜琴、罗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覃审 判 员  徐 玺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