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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熊友英与张耀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友英,张耀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943号原告熊友英。被告张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友英与被告张耀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