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熊友英与张耀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友英,张耀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943号原告熊友英。被告张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友英与被告张耀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