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回涛、张镔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涛,张镔,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52号原告:回涛,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库都尔镇河西街营林西巷93号,身份证号152104199007205217。原告:张镔,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河茵路河茵北里6楼5门601号,身份证号130203198904263010。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锦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涛、张镔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回涛、张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回涛、张镔撤回起诉。退还原告回涛、张镔案件受理费2171元。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田海川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