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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刘纪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刘纪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079号原告:张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鹤伴一路黛西华庭沿街。被告:刘纪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刘纪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纪康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士安名下(共有人为原告张军)的坐落于周村区区直机关生活区××号楼×单元×层西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士安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区直机关生活区××号楼×单元×层西户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刘纪康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候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