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世成、王有莲与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成,王有莲,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2民初834号原告李世成,男,6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王有莲,女,61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吴良栋,男,63岁,汉族,通化市人。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赛清仁,组长。原告李世成、王有莲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江南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2016年4月1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李世成、王有莲委托代理人吴良栋,被告江南村一组组长赛清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成、王有莲诉称:二原告所有的土地于2001年6月被通化市盛和药业有限公司征用,后补偿款发放给被告江南村一组。2009年11月17日,江南村一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被征收过程中产生的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并决定被征地人员和未拿到安置费的人员,先每人给付11250元,待条件具备时,每人再补偿33750元。但是江南村一组资金已经到位,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该笔费用,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补偿款共计67500元,放弃关于利息的主张。江南村一组辩称:同意给付二原告补偿款675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江南村一组同意给付二原告补偿款67500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规定,且被告江南村一组同意给付二原告补偿款67500元,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二原告李世成、王有莲补偿款6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由被告承担。如被告到期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