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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开林、张艳申请执行广元市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林,张艳,广元市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广元市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814元(补偿金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64元、执行费3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雷附:1、2015.7.15—2016.4.19共计279天利息:30000元×0.000175×279=1464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