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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贵东与安孝军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东,安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周贵东,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安孝军,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乌吉密乡。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孝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安孝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