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58号原告柯某,女。委托代理人纪大文,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原告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大文、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成人。原告柯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1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甲。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即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并生育一子,双方彼此应予珍惜,以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双方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和体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300元。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石 伟审判员 李珊珊审判员 汤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