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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红丽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王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丽,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静因与被上诉人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静的委托代理人袁佳胜,被上诉人王红丽的委托代理人陶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上诉人王静。审 判 长  陈贵斌审 判 员  崔航微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