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红丽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王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丽,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静因与被上诉人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静的委托代理人袁佳胜,被上诉人王红丽的委托代理人陶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上诉人王静。审 判 长 陈贵斌审 判 员 崔航微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