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聂维奇诉被告高世龙、高振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高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474号原告聂某,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27岁许,汉族。被告高某某,男,40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高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