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唐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39号��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终止侦查后释放;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甲,于安徽省凤阳县,个体经营者。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于安徽省凤阳县。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平、代理检察员张雪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用陈某丁(另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的房屋,提供赌具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邀约唐某乙、赵某、徐某甲、罗某、唐某丙等人到该赌场进行赌博,雇用何某(另处)在赌场抽头,雇用薛某甲(另处)负责望风。被告人陈某乙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营利,其中陈某乙通过陈某甲向徐某乙提供赌资5000元。陈某甲、唐某甲抽头渔利1300余元。当晚10时许被凤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具麻将四十张,赌资112190元,参赌人员多名。2015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两间瓦房内,陈某甲、唐某甲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5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唐某甲提供赌资5000元,为参赌人员秦某、徐某乙分别提供赌资2000元、5000元。2015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30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唐某甲提供赌资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共谋以营利为目的,自备赌具麻将,雇佣薛某甲负责放风,何某负责抽头,租用陈某丁等人的房屋设置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乙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获利。2015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组织秦某、徐某乙、印某等人用“斗牛”的方式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两间瓦房内赌博,并抽头渔利25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唐某甲提供赌资5000元,营利100元,为参赌人员秦某提供赌资2000元,营利100元,为徐某乙提供赌资5000元。2015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租用陈某丁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的房屋作为赌场,用同样的方式组织唐某乙、陈某丙、罗某、秦某等人赌博并抽���渔利3000元,被告人陈某乙为参赌人员唐某甲提供赌资5000元,营利100元。2015年11月20日晚10时,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再次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的房屋内组织唐某乙、赵某、徐某甲、罗某、唐某丙、徐某乙等人进行赌博时,经群众举报赌场被凤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赌具麻将四十张,赌资112190元,参赌人员十多名;当晚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抽头渔利1300元,被告人陈某乙通过陈某甲向徐某乙提供赌资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900元,被告人唐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600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违法所得3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赌具麻将40张、赌资112190元,证实2015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赌具��赌资情况。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0日21时30分,凤阳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有人赌博。3、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的身份等情况。4、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陈某甲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7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终止侦查;唐某甲、陈某乙案发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0日21时30分,凤阳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有人赌博,后安排特巡警大队赶到现场将涉嫌赌博的唐某甲、陈某乙当场抓获,并口头传唤至府城派出所;陈某甲于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16日至凤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6、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凤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麻将40张及唐某丙、赵某、秦某、周某等人赌资等情况。7、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左右,陈某甲找其让其帮他到赌场抽头,第二天其就去陈某甲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小区开的赌场帮陈某甲在赌场抽头,抽了2500元。后来又去了两次,在陈某丁家中赌博,分别抽了3000元、1300元。2015年11月20日晚上陈某甲给了其1000元零钱,其当时在赌场负责抽头的,干了一个多小时,抽了1300元钱,其数了1000元钱给唐某甲,后来其身上的钱被没收了。赌场是以“斗牛”的方式赌博的,一般是抓到“牛牛”或“三带二”给10块钱,庄家要是赢钱了,给个一、二百的,参赌人员直接把钱给其。其帮陈某甲抽头,陈某甲一共给其500块钱。其只知道陈某甲和唐某甲合伙开设这个赌场。陈某乙是在赌场里放爪子的,其看到他借钱给别人,薛某甲是放风���。8、证人薛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陈某甲和唐某甲一起开的赌场里有赵某、罗某、唐某甲、徐某甲、唐某乙、秦某、田某、荣某、李某、周某、时某、薛某乙参与赌博的,何某在里面负责抽水,其在屋子外面放风,陈某甲共给了其五六百块钱。赌场在城西往北去一条小路上的鱼塘埂上,有一个叫陈某乙的老头在赌场里面放高利贷,每10000元收取200元的利息。9、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其去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即陈某甲和唐某甲合伙干的赌场内赌博,是用40张麻将牌组成干“斗牛”的,其参与赌博,有时也打电话叫其他人到赌场里玩,但其不分钱。当天晚上赌博场上放风的有薛某甲,帮忙抽头的有何某,陈某乙是在场子里放高利贷的,赌钱的有其、唐某乙、罗某、赵某、徐某甲、田三贵、李某、徐某乙、时某、秦某、薛某乙、周某、荣某、印某、唐某丙、唐某甲等人,唐某丁是专门拉赌钱的人去赌的。抽头钱是何某帮助收的。当天晚上其在外面,看到抓赌的就跑了。2015年11月18日晚上在陈某丁家,陈某甲、唐某甲也干赌博的,也是用40张麻将牌干斗牛的,薛某甲放风,何某帮助抽头,唐某乙、罗某、徐某乙、赵某、徐某甲、田某、李某、时某、秦某、薛某乙、周某、荣某、印某、唐某甲、其参赌的。2015年11月16日晚上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一个三十多岁男的家中,陈某甲和唐某甲也摆过赌场,还是用同样的方式赌博的,也是这些人参赌。10、证人唐某乙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9点多,其坐唐某丁的出租车到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岗东队唐某甲、陈某甲摆的赌场赌博,其到的时候已经赌起来了,是用40张麻将牌干“斗牛”,其输掉几���元,还剩20000元。参赌的有其、唐某丙、赵某、时某、徐某甲、罗某、唐某甲、田某、荣某、薛某乙、周某、印某、李某、秦某、徐某乙等人,何某抽头,薛某甲把风,每牌抽十元、二十元。2015年11月18日晚8点钟左右,其在陈某甲、唐某甲赌场上赌过,也是三十、五十带的,何某负责抽头拿钱,也是这些人赌博的。唐某甲有时打电话给其,让其和其他人去参赌。唐某丁是唐某甲的叔爷,他负责帮陈某甲、唐某甲把人送到赌场,钱都是赌场给。陈某乙在赌场里放高利贷,陈某甲和唐某甲都知道。经其辨认,指出陈某乙即是2015年11月20日晚上放高利贷的男子。10、证人赵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0日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的赌场是陈某甲开的,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丙打电话叫其几个人去赌的,其和唐某甲、唐某乙、罗某、徐某甲几个一起���的,何某在里面抽头,薛某甲望风,陈某乙在赌场里放高利贷,唐某丁开车拉参赌的人。唐某甲联系人去参赌的,陈某甲有时给她点钱,每场给三百到六百不等。经其辨认,指出陈某乙即是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男子。11、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摆赌的是陈某甲,其那天输了六七百。何某在场子抽头,每把给个二三十元,薛某甲和何某轮流拿抽头钱,陈某乙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参赌的有其、李某、周某、时某、薛某乙、秦某、田某、荣某、赵某、罗某、唐某乙、徐某乙。唐某丁是开车拉参赌人员的,每天给他一百块钱。女的都是唐某甲联系的,男的都是陈某甲、陈某丙联系的。陈某乙放爪子陈某甲是知道的。12、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其在岗东陈用麻将“斗牛”的,其去赌了一个小时被抓了。参赌的有赵某、唐某乙、唐某甲、唐某丙、唐某丁、徐某甲、李某、印某、刘关虎、周某、时某、薛某乙、陈中强、秦某、何某、薛某甲、田某、荣某、徐某乙。其输了100多块钱,有一二十人赌钱的,唐某丙和唐某丁跑了,这个场子是陈某甲干的,赌钱时一般哪个赢了就给何某几十、一百,这个赌场干了好几天了。其11月18日晚上自己打的还去赌场赌过。13、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8点多,其和徐某乙打的到城西岗东城路北边一家门朝南的平房用麻将干“斗牛”的,其基本没有输赢。赌场抽头是拿到“牛牛”牌的给10元,扒锅另给,抽头钱都给何某的。是陈某甲和唐某甲摆的赌。赌场其去过三次,一次是2015年11月18日晚上,一次是在20日晚上,16日晚上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其也去赌过。陈某甲和陈某丙打电话叫其去的,陈某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其在2015年11月16日赌博时向陈某乙借了2000元钱,随后其赢钱就还了他2100元。20日晚上,徐某乙也向陈某乙借了3000元,讲好还3100元。唐某丙参赌的,薛某甲在赌场放风,赌场给他工资。14、证人徐某乙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9点多钟,其到陈某甲和唐某甲在府城镇庙山村岗东陈西侧的鱼塘边的平房内摆的赌场玩“斗牛”,其在里面玩了半个小时赢了2000元钱,随后就被警察抓到了。这个场子是陈某丙打电话叫其玩的,何某负责抽头,薛某甲负责放风的,陈某乙在赌场专门放爪子。当天晚上李某、印某、周某、时某、薛某乙、秦某、田某、荣某、赵某、罗某、唐某乙、徐某甲等人赌博的,唐某丁专门拉赌钱的人去赌的,有一个叫唐某丙的听说也赌的。当天晚上其通过陈某甲向陈某乙借了5000元钱,利息100元。2015年11月16日晚上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陈某甲、唐某甲摆的赌,也是用麻将斗牛的。那天其通过陈某甲从陈某乙手中借了5000钱,利息是100元钱,两次借的钱都没有还,也没有借条。经其辨认,指出陈某乙就是在陈某丁家赌场内向其放高利贷的人。15、证人薛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其和陈某乙坐出租车到城西岗东陈那边陈某甲和唐某甲开的赌场去玩。到以后,何某、薛某甲、秦某、李某,印某也在,桌子上面放了一副麻将,其几人就用麻将玩“斗牛”,何某在旁边抽头,薛某甲负责放风,陈某乙是放高利贷的。其和秦某、李某、印某几个赌的,其赢了几把就不赌了。后来人越来越多,周某、时某、赵某、罗某、唐某乙、唐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他们也参赌,玩了一会,警察就去了。前天下午其也去玩的,也是这些人在玩的。20日那天陈某甲一开始就走掉了���陈某丙、唐某丙、唐某丁当时也跑掉了。16、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陈某丙打电话让其到岗东陈他开的赌场玩。其就打车到了岗东陈一个桥边,一个车子在路边等其并把其拉到赌场里,其到赌场以后里面有二十几人在里面用麻将玩“斗牛”,其当时看桌子上面有一两万元钱,其输了400元。场子是陈某甲和唐某甲开的,陈某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5000元以下是一天100元,5000元至10000元钱是一天200元,薛某甲是负责放风的。17、证人荣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七八点钟,其打电话给赵某,她说在凤阳县府城镇岗东陈玩“斗牛”,其就坐出租车过去的。到后看到十几个人在玩斗牛,李某坐庄推的,他赢了钱之后就换其和唐某甲、赵某三个人推,没多久警察就进来了。18、证人时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荣某打电���问其可去府城岗东陈“斗牛”,其知道后就开车过去了。当时赌博的有李某、荣某、唐某丙、唐某甲、唐某乙、罗某、还有一个叫小徐的女的、赵某、秦某等人。其听说赌局是一个叫陈某甲的摆的,好像是和唐某甲一起合伙的。何某帮忙抽头。其上一次是在钟楼附近的一个庄子里赌的,还是这帮人干的。通常他们设局都安排车子和人把风,参赌的人看车子就能找到。19、证人印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其和李某、周某到城西庙山村岗东陈陈某丁家屋子里赌钱的,当时用麻将玩的“斗牛”,没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那个赌场是陈某甲和唐某甲开的,薛某甲放风,何某抽头,陈某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钱的人有其、李某、周某、秦某、田某、荣某、赵某、唐某甲、徐某乙、徐某甲、陈某丙等人,其不输不赢。2015年11月16日、18日晚上其也在陈某甲和���某甲摆的场子赌钱的,也是这些人这样干的。20、证人周某证言,证实这个场子是用麻将“斗牛”的,开了半个月了,场子换的勤,这次赌钱的场子其去过四五次,开场子的叫陈某甲。2015年11月20日晚上八点多,其开车去赌场,地点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岗东陈河埂下面的一个院子里。赌场有20多人,薛某甲在赌场门口放风。其进去的时候这些人正赌博,这个赌场是陈某甲、唐某甲合伙摆的赌,抽头的叫何某,每次庄家赢钱1000元给他30元,以此类推,最后揭锅一万再给30%水钱,陈某乙是放高利贷的。赌钱的有其、陈某丙、李某、荣某、唐某甲、赵某等人。2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21时许,其到府城镇岗东城一个鱼塘埂上的两间平房里面参与赌博的。其到现场时已经有人用麻将干“斗牛”了,其也参赌了。其四五天前去过陈某��开的这个赌场一次。22、证人唐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上8点钟,唐某甲打电话让其到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去,事后听说是陈某丁家,到那之后看到不少人在赌场里用40张麻将牌“斗牛”,其输了50元钱后出去接了个电话,之后进去警察就在现场了。其的钱被查扣后乘乱走了。当天晚上有唐某乙、唐某甲、赵某、罗某、徐某甲、时某、徐某乙、陈某甲、陈某丙、秦某、荣某、李某等人参赌。赌场是陈某甲、唐某甲干的,薛某甲放风,听说何某是帮助抽头拿钱的,陈某乙在场子放高利贷,唐某丁开车拉人去赌博,当天晚上何某抽头的。23、证人唐某丁证言,证实其平时开出租车,唐某甲是其侄女。2015年11月16日晚上,她用其的出租车拉人到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一家赌场。那个赌场是陈某甲、唐某甲开的。第二次是2015年11月18日,��某甲叫其拉人到凤阳县庙山村陈某丁家,也是陈某甲、唐某甲开的赌场。第三次唐某甲叫其拉两个人到陈某丁家赌场的。其拉的人有唐某甲、赵某、罗某、唐某乙、荣某。具体每次拉哪些人其也不清楚。最后一次是11月20日其拉的唐某乙去赌钱的,其拉了三次,唐某甲共给其300元。24、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其在凤阳县庙山村陈西队陈西大塘东侧埂上有几间住房,是用来做仓库的,平时其有时候也住在里面照看树林。前一段时间,大约是晚上19时许左右,陈某甲找到其问房子可住,他要在这里玩一会(意思是在这里赌博)说不会亏待其,其就同意了。后来他们就在那里赌博。第一次其去那里,具体哪一天不记得了,看见很多人在赌博,陈某甲给了其300元钱,其就走掉了。其总共去过三次,陈某甲共给了其1000元。2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供认其和唐某甲两人合伙开赌场,其负责联系大庙的人,唐某甲负责联系官沟的人。总共干了三次,第一次在钟楼村南吴队一家房子,剩下两次都是在庙山村陈某丁家。薛某甲是专门望风的,何某是专门提抽头钱的,陈某乙是在赌场放高利贷。40张麻将牌是其和唐某甲带去的。2015年11月18日其和唐某甲是在陈某丁家摆的赌,赌博的方式和参赌人员和20日是一样的,18日晚上陈某乙借给唐某甲5000元钱,利息是100块钱,唐某甲平时也参赌。当天何某帮其抽了3000块钱头子。2015年11月20日其负责联系大庙的陈某乙、薛某甲、何某、田某、李某、徐某乙、周某、薛某乙、印某等人到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去干“斗牛”赌博的,赌场官沟那一带的人是由唐某甲负责联系的,有唐某乙、赵某、罗某、徐某甲、时某、秦某、唐某丙等人,唐某丁是唐某甲安排专门给赌场拉赌博的。2015年11月16日晚上,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乱找的两间瓦房,房子里有一个人,其跟他说在他家赌一会,给他300元钱,他同意了。然后其和唐某甲就把赌钱的人都带到瓦房赌博的,具体位置现在也搞不清楚了。当天晚上陈某乙通过其借给徐某乙5000元钱,利息是100元,参赌的有唐某乙、罗某、徐某甲、赵某、时某、秦某、唐某丙、李某、荣某、薛某乙、印某、徐某乙、周某、田某等人,还是薛某甲、何某、唐某丁在外围帮忙的。当天陈某乙借给唐某甲5000元钱,当晚就还了5100,之后陈某乙又把5000元钱借给徐某乙的,利息钱也是100元,这个钱是通过其借的,到现在也没有还,陈某乙当天借给秦某2000元钱,秦某连本带利还了他2100元。16日总共抽头2500元钱,每把抽头时是看输赢情况的,赢了就抽10元、20元、30元不等。其拿抽头三分之二,唐某甲拿三分之一。26、被告人唐某甲供述,供认2015年11月20日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是陈某甲和其摆赌的,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丙是帮忙看赌场,有时也联系人去赌钱,何某在场子抽头,赌场一天给他200元钱,薛某甲是放风的。唐某丁负责拉人去赌钱,当天晚上拉唐某乙去赌钱的。当天晚上其联系的官沟的唐某乙、唐某丙、徐某甲、赵某、罗某等人,陈某甲联系李某、秦某、印某、徐某乙等人参赌的。陈某乙在赌场上放爪子,其和陈某甲都知道。20日晚上何某抽了1300元钱,给了其1000元钱,还没来得及分。2015年11月18日晚上,其二人也在陈某丁家开的赌场,参赌的有其、陈某甲、陈某丙、李某、印某、周某、时某、薛某乙、秦某、田某、荣某、赵某、罗某、唐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也是和20日晚上一样用40张麻将牌赌博的,其没有钱赌时从陈某乙那里借了5000元钱,后��赢钱了还了5100元。陈某乙在赌场里放爪子一般带一两万元钱,一般10000元钱一天利息二三百元钱。他放爪子一般是通过陈某甲的,赌场借的钱是不打条子的。18日晚上,何某替赌场抽头3000元钱,陈某甲分给其900元钱。2015年11月16日晚上,其和陈某甲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庄子找了两间瓦房,陈某甲看那家只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在家,给他300元钱,然后用他家房子赌的,其和陈某甲把人带到那干“斗牛”赌博的,也是用40张麻将牌赌的,参赌的人有唐某乙、赵某、罗某、徐某甲、李某、荣某、徐某乙、周某、印某、薛某乙、时某、秦某等人。放风的是薛某甲,唐某丁帮赌场拉人。2015年11月16日,何某在赌场抽头2500元钱,陈某甲分给其700元钱。那天其向陈某乙借5000元钱,徐某乙也向陈某乙借了5000元钱,利息是100元,钱还没有还,陈某乙当天晚上还借给秦某2000��钱,利息钱是100元钱,当天晚上就还掉了。抽头其拿三分之一,陈某甲拿三分之二。唐某丁2015年11月16日、18日、20日三次帮其拉人去赌场,其给了他300元。26、被告人陈某乙供述,供认2015年11月16日下午凤阳县府城镇一个赌场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也是用40张麻将牌斗牛的,赌场上,唐某甲向其借了5000元钱,当天连本带利还了5100元钱。2015年11月20日晚上,其去陈某甲、唐某甲在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开的赌场放高利贷的,一般是10000元钱利息每天200元钱,当天晚上徐某乙通过陈某甲从其手中借了5000元钱,到现在钱也没还。2015年11月18日晚上在陈某丁家陈某甲、唐某甲的赌场上,唐某甲向其借了5000元钱,连本带利共还其5100元。2015年11月16日晚上在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南吴队二间屋里,陈某甲、唐某甲摆赌的,其当天晚上借给唐某甲5000元,她还��其5100元。当天晚上徐某乙向其借了5000元钱,利息100元钱,到现在也没有还,秦某也向其借了2000元钱,当晚就还给其2100元钱。在赌场放高利贷是经过陈某甲、唐某甲同意的。赌场是他们两个人干的,唐某甲负责官沟那一片人来赌的,陈某甲负责大庙那边的。27、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庙山村陈西队陈某丁家中,在陈某丁家门向南的房间内,唐某甲、何某、薛某甲、陈某乙、徐某乙、田某、徐某甲、唐某乙、罗某、时某、薛某乙、荣某、周某、秦某、李某、赵某等人在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场查获赌具一副,赌资共计112190元,并当场扣押。28、光盘,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赌场当场查获人员及财物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赌��场所及赌博用具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6800元,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唐某甲、陈某乙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项、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对已追缴的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3900元、被告人唐某甲违法所得1600元、被告人陈某乙违法所得300元以及扣押的赌资1121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查获的赌博用具麻将40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晓 娜代理审判员 浦春莲人民陪审员陈少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卓 孟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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