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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肖国康诉被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康,陈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1139号原告肖国康。委托代理人何文祥(特别授权),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康诉被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国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