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肖国康诉被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康,陈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1139号原告肖国康。委托代理人何文祥(特别授权),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康诉被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国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