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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空港粮油有限公司与朱小龙,朱敬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32号原告重庆市空港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94号。法定代表人刘佳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泽锋,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敬德,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邱晓玲,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小龙,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邱晓玲,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空港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敬德、被告朱小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空港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昌伦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