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XXX与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生于1965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甘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邻水县广邻运业有限公司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上诉人XXX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X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华清承担。审判长方龙审判员吴丽华代理审判员叶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程静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