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潘晓亮与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亮,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董书军,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潘晓亮,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住址: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董书军,厂长。被执行人董书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韩刚,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工商行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晓亮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董书军、韩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董书军、韩刚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