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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469号原告:魏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