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469号原告:魏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