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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王振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支行,刘三星,王振兵,闫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04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木瓜乡。主要负责人李卿,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星,男,汉族,住府谷县孤山镇。被告王振兵,男,汉族,住府谷县黄甫镇。被告闫旭,女,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王振兵,闫旭,刘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