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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黄忠与王宽宽、樊平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宽宽(曾用名王宽。原审被告樊平刚。黄忠因与樊平刚、王宽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黄忠、王宽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