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黄忠与王宽宽、樊平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宽宽(曾用名王宽。原审被告樊平刚。黄忠因与樊平刚、王宽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黄忠、王宽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