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红霞、王伟东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王伟东,赵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625号原告:李红霞,女,1972年11月22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伟东,男,1968年1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彬,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原告李红霞、王伟东与被告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李红霞、王伟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红霞、王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王伟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红霞、王伟东负担;剩余5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红霞、王伟东。审 判 员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汪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