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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红霞、王伟东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王伟东,赵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625号原告:李红霞,女,1972年11月22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伟东,男,1968年1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彬,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原告李红霞、王伟东与被告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李红霞、王伟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红霞、王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王伟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红霞、王伟东负担;剩余58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红霞、王伟东。审 判 员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汪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