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春林与胡强、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林,胡强,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79号原告刘春林,居民。被告胡强,居民。被告李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林诉被告胡强、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刘春林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