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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桂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桂金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金金,男。委托代理人刘宁,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宜城市荣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玉学审判员  高建平审判员  徐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晓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