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祁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经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0年8月23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被告人祁某,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XX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冬梅、孙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其前妻张娜因离婚前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在电话中又与张娜现男友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与李某1约定在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阳光园二区见面。挂断电话后,被告人李某与其现女友何秀英、何秀英儿子被告人祁某女友赵春月乘车前往约定地点。被告人祁某也与其电话找来的柳昂等人随后赶到案发现场。在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阳光园13号楼楼下,被告人李某与李某1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被告人祁某见状冲上去将李某1扑倒在地,被告人李某、祁某对倒地的李某1拳打脚踢,致使李某1被打伤。后被告人李某、祁某逃离案发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祁某被抓获。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到铁岭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自首。经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眶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李某、祁某与李某1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李某、祁某赔偿李某1物质损失人民币40000元,李某1对其二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铁岭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张娜、李思阳、何秀英、赵春月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1住院病志、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00)银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祁某的供述、李某、祁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祁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祁某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祁某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