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梅芬与邵洪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芬,邵洪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00号原告李梅芬。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洪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芬诉被告邵洪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芬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梅芬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李梅芬已预交),由李梅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