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梅芬与邵洪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芬,邵洪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00号原告李梅芬。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洪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芬诉被告邵洪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芬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梅芬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梅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李梅芬已预交),由李梅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