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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叶与钟满红、深圳市泓润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钟满红,深圳市泓润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叶,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钟满红,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平原县大柘镇。被告深圳市泓润恒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钟满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叶诉被告钟满红、深圳市泓润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人民币,下同),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4元。审 判 长  向 翔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靖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