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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刑初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群众,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碾唐线迁西县金厂峪镇清水窝村路段,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冀B×××××轿车相刮撞,造成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高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傅国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