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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常XX与乔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XX,乔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730号申请执行人常XX,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乔XX,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冀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