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雪与被告王志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雪,王志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75号原告程雪,女,199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志新,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378号。担保人董桂珍,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雪与被告王志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志新名下所有的鲁Nxxxx**小型轿车一辆并以担保人董桂珍名下房屋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志新名下所有的鲁Nxxxx**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董桂珍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xxx**号),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