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洪敏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洪敏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306号原告:江西洪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洪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腊妹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的住房一套和车牌号为赣M×××××的X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三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柯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