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86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XX,郭XX,陕西府谷XXXXXX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865-1号原告蒲XX。被告郭XX。被告陕西府谷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本院在审理蒲XX诉陕西府谷XXXX公司,郭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府谷XXXX公司在府谷县XX工程款3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蒲XX本人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府谷XXXX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XX工程款3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