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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志安与杨新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安,杨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代县。被执行人杨新文杨志安申请执行杨新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因杨新文财产所在地在代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杨志安申请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然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