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鸿林跃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尚美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鸿林跃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尚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鸿林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静林。被执行人青岛尚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世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会商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可以等被执行人退休后执行其退休金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