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永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苏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会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永发,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永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货款55389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国土、房产,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苏永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到泉州市交管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部,但暂时无法扣押到车辆。因本案一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