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江,杨首洪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特17号申请人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水星科技大厦写字楼6楼5#。法定代表人熊开友。委托代理人谭家兵,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晏瑜,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杨首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李家远,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杨首洪,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蔡忠学,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张响平,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邹金芳,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刘江,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首跃、李家远、杨首洪、蔡忠学、张响平、邹金芳、刘江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融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