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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卫东、董田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卫东,董田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卫东,农民。法定代理人:张秀凤,农民,系刘卫东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田野,农民。再审申请人刘卫东因与被申请人董田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卫东申请再审称:刘卫东在工作中因一氧化碳中毒受伤,应属于工伤,两审法院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假使按照两审法院认定的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两审判决刘卫东承担40%的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董田野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刘卫东曾于2010年起诉董田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88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刘卫东在为董田野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并判令董田野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因刘卫东于判决生效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应以生效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据此,本案判决董田野承担60%的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刘卫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卫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