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华友初与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友初,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3089号申请执行人华友初,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华友初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500号裁决书。经审查,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500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6)沪0112民初9152号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500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华友初的(2016)沪0112执308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