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史旻与天津万筑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旻,天津万筑投资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122号原告史旻,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天津万筑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96798-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0号(创业发展中心111室)。法定代表人卢冰,董事长。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东亮,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