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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小燕与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燕,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燕,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岳忠,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二终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灵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