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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士峰诉被告蔡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士峰,蔡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895号原告何士峰。被告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士峰诉被告蔡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士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