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士峰诉被告蔡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士峰,蔡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895号原告何士峰。被告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士峰诉被告蔡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士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