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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孟梅珍与董汉飞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梅珍,董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312-2号原告:孟梅珍。被告:董汉飞,系黑A490**号小轿车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肇事车辆黑A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现被告董汉飞已向本院缴纳了15000元保证金,原告孟梅珍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黑A490**号小轿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