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孟梅珍与董汉飞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梅珍,董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312-2号原告:孟梅珍。被告:董汉飞,系黑A490**号小轿车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肇事车辆黑A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现被告董汉飞已向本院缴纳了15000元保证金,原告孟梅珍同意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黑A490**号小轿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