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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6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与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骐骏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骐骏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崇毅,窦秋媛,李龙庆,翟常密,冯遵义,王媛,王飞,蒋霞,田瑞,胡继行,付东升,周焕芝,王来峰,廉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56号之四原告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车站西路146号(济宁鲁鑫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崇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宁骐骏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327国道刘堤头转盘南8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窦秋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崇毅,居民。被告窦秋媛,居民。被告李龙庆,居民。被告翟常密,居民。被告冯遵义,居民。被告王媛,居民。被告王飞,居民。被告蒋霞,居民。被告田瑞,居民。被告胡继行,居民。被告付东升,居民。被告周焕芝,居民。被告王来峰,居民。被告廉艳梅,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骐骏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崇毅、窦秋媛、李龙庆、翟常密、冯遵义、王媛、王飞、蒋霞、田瑞、胡继行、付东升、周焕芝、王来峰、廉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青岛雷沃挖掘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挖掘机34台解除查封。经审查,原告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34台的查封(详见解封清单)。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