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凤与宋文龙、陈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宋文龙,陈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84号原告李凤,女,汉族,1960年3月16日生,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南天门村一组。被告宋文龙,男,住敦化市官地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书玲,男,住敦化市官地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诉被告宋文龙、陈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多次送达不能,本院无法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