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廖国庆,廖觉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廖国庆,廖觉元,李代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双桂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33956245J。代表人张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道熬,系该支行北正街支行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健怀,系该支行北正街支行员工。被告廖国庆,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廖觉元,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李代翠,女,1963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廖国庆、廖觉元、李代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