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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逄增家、逄增壮与被执行人逄增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增壮,逄增家,逄增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逄增壮,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逄增家,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逄增典,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逄增壮、逄增家与被执行人逄增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