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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文生与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生,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吴文生。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2276417.41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301290.4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仲达 百度搜索“”